“那麽既然天賦不需要我們去愛而只需視爲理所當然和守護之,自它們引申出來的自由和權利當然也就不需要去愛而只須視爲理所當然和守護之就好(正如之前提到的食物的例子那樣)。以自由和權利為理念的政體當然就更不可能成爲愛的對象......”
這一連串的句子顯然成了我的文中最具爭議的句子。我承認我的確沒有為之作詳細説明。那麽我就在此作進一步説明和作其它補充。
首先是關於自由和權利,在我的前文和留言,我為它們作了前後不一致的定位。在前文裏我把它們當成維護和發揮天賦的手段,而在留言裏我則直接把它們當成天賦。我接下來要説明自由和權利無論被擺在哪一個位置都是不需要去愛的。
1. 把自由和權利當成維護和發揮天賦的手段
這個説明是延續我前文的思路。前文裏我説明了某特定食物不是我們的愛真正的對象,因爲我們真正愛的是該食物所帶給我們的愉悅感。亦即,若我們愛的是該食物,那麽這種愛是有條件的,那條件就是該食物要帶給我們愉悅感,那樣我們才去愛那食物。從這裡開始我準備修正和強化我前文中的愛的意義,各位若不同意歡迎提出反駁。那就是愛是無條件的。某個事物之所以成爲我所愛的對象,和它可能附帶的任何于我而言為正面的影響沒有任何關係,而這正好和愛有“欲奉獻”的内涵是並行不悖的,因爲奉獻也被視爲某种無條件的行爲。回到愛食物,按照剛剛修正的愛的意義,愛某食物不能成立,因爲那是在某食物能帶來愉悅感的條件下才發生的愛。所以同樣的,若把自由和權利看成手段,而愛自由和權利在於自由和權利能維護天賦,那麽就使愛變得有條件,那樣就違背了愛真正的意義。
2. 把自由和權利當成天賦
所謂把某事物當成天賦,意指把某事物當成是與生俱來的,就像我之前說過的手腳或學習能力一樣。既然是與生俱來,就由不得我們去選擇愛或不愛它。所以若把自由和權利當成天賦亦如是。
愛是無條件的。愛父母當然也是如此,雖然我們知道父母對我們有養育之恩,不過我猜在一般情況下我們並不會把養育之恩當成愛父母的條件,而毋寧讓愛父母為無條件的,所以愛父母並不會違背愛的意義。
由於愛父母是我們都會重視的一種高尚情感,這也是爲什麽我極力要釐清愛的可能意義以及把愛的各種可能對象排除在外。試想,若你的愛並非狹義的無條件的愛,而且你愛的對象包羅万有,那麽當你對父母親說你愛她們時,他們會認爲你對她們的愛是有價值的嗎?基於同樣的理由,我不鼓勵人們在不同的情境使用愛這個詞彙時可以有不同的愛的意義,這就會使得每個人在不同情境下都可以任意賦予愛的意義,那樣愛的意義就會變得不穩定而削弱它應有的價值。
說了這麽多,再看囘國家和政體,這兩者是目的(或者天賦)還是手段?回到最初的問題,它們還可以成爲愛的對象嗎?
最後想說說社會契約。我發現到一個現象,當提到自由權利,一些同學自然就會聯想到國家和社會契約,這三者似乎被綁在一起變成不可分開的概念:要自由權利,就必須要有國家和社會契約。我想提醒的是,社會契約此一概念之所以會被提出,有其特有的歷史和社會背景,放至今日通訊交通便捷的時代未必是完全適用的。不要忘了老師的提醒,沒有人真正簽過社會契約。而只有自由和權利卻沒有國家的世界也並非是不可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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