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上堂課同學們的意見分享,憲法之上似乎存在著某種「共同價值」。
我想要繼續分享我對於這種「共同價值」的觀察與看法。再藉接下來的幾個問題引導出公意、民意與憲法的關連。
一、關於共同價值
什麼樣的價值凌駕憲法之上?
(一)我們以為這種共同價值來自於道德,但事實上價值來自於公意。
道德有時候會與公意符合,有時候卻不會。
多數人大多時候並不會對這種價值多做懷疑,只是因為大多時候這種價值恰好與道德不相衝突。
但是事實上公意也會犯錯。
(二)誠然,依照公意作為憲法之指導會比依照少數意見作為憲法之指導來得明正言順。
但是無論是統治者或是人民都不宜忘記,他們所信仰的「一」(公意)其實於其中充滿了歧異性。
二、對於「憲法基於人民之同意」之批評:
(一)制憲者未必具有代表人民全體之適格。談到憲法的創立不得不提到制憲者,
大多數國家憲法創始之初,制憲者並不是經由民主管道選出的,民意基礎相當薄弱。
既然如此,為何我們總是堅稱憲法是基於人民之同意?想當初我們連投票權都沒有啊!何來同意?
(二)這種凌駕於憲法之上的共同價值是流動的概念嗎?或者是必須遵行的原則?如果這種共同價值來自於人民,那麼這個概念應該是流動的,憲法可以變動。
但是現況卻是憲法的更動窒礙難行。於是我們開始詢問,這種帶領憲法的價值是誰創立的?來自於哪裡?是民意嗎?如果是民意,那為什麼民意沒有權力決定憲法?
(三)無論什麼樣的方式,國家都不可能取得全民全然的同意。頂多只能取得多數的同意。
難道多數才算是人民嗎?少數人的不同意又該如何解決呢?
當國家宣稱憲法是基於人民同意時,要嘛同時保障多數與少數的民意,要嘛這種宣稱就是扯謊。
三、一味追求公意可能產生的後果
我覺得某種程度上,愛國與公意有著不可分割的關聯性,
國家總是打著為著公共利益的口號而差遣人民。
但我認為,在一個國家內,個體應該被放在優先考量。
戰爭另當別論,我們會看到戴米恩兄弟間產生掙扎,我想是因為戰爭是以國家為單位,
而國家又以公意為目標,才會使得個體利益的優先順位不得不產生改變。
回到常態社會中來看,
人人並非向來天生都願意追求公共利益,但是人們卻難以放棄追逐自身利益。
這種對於公共利益、或說是國家的效忠可以說是被教育出來的,而個體對於自身利益的追求並不是。
我們之所以會提倡公共利益,是基於我們相信公共利益可以為個人帶來好處。
當公共利益不再能夠提供友善的環境、不再能夠提供保護、而人民不再信任這種公共利益以及相關行動,基本上這種公意沒有什麼正當性以及說服力。公意發生傾斜,而衝突便要發生。
這也就是為什麼戴米恩兄弟相互不信任的原因。
我不覺得他們追求的是共同價值,
頂多只能說,他們追求的目標,可以實現他們各自的價值。
想想看,用同胞生命以及家人生命換來的獨立以及和平換來的獨立有什麼差別?
兩者都是獨立,但所承擔的後果會是一樣的嗎?答案是否定的。
人們忘卻公共利益其實源自於對個人價值之重視,一昧追求公共利益,
結果常會使得以暴制暴的情形一再重演。
用家人及同胞的生命換來的獨立會是值得的犧牲嗎?
四、承認歧異性之必要
衝突導因於我們認為公意可以代表我們發聲,可以代替我們作為。
然而當公意要決定我們的生死時,我們便猶疑了。
結果我們才發現,其實我們追求的公共利益其實不是那麼一致。
因為公意的「一」不是一,
當人民在為國家以及公意付出時,必須得認知到自己這麼做代表的是什麼。
而我們所奉行的憲法背後又隱含著什麼樣的價值?
如果今天這種價值不再以公共利益為優先,人人開始覺得應該要把人當作優先考量而不是公共利益,
當重視人之價值成為了真正的公意時,那麼也許泰迪就不會選擇殺掉戴米恩。
也許憲法裡服兵役這一項將可能因為人民對於生命的重視而消失。
公意從何而來?充滿歧異性的「一」如何可能、可辨、可主張?如果歧異性不在「一」以內,而是「一」本身,「一」本就是複數,而且是衝突、流動、滲透、質變的複數,如何理解「一」?「一」本身是不是被歧異性所顛覆而只剩下個名?
回覆刪除一、公意從何而來?
回覆刪除公意是社會中人民競合之後的產物,最初的型態是追求自身利益,為了保障追求自身利益的空間,而與他人妥協。類似的推演逐漸形成一種概念性的共識。
二、充滿歧異性的「一」如何可能、可辨、可主張?如果歧異性不在「一」以內,而是「一」本身,「一」本就是複數,而且是衝突、流動、滲透、質變的複數,如何理解「一」?
公意呈現社會的主流價值,藉主流價值之觀察,可以推測公意傾向於何種價值。
1.一本身是複數,社會中可以同時存在許多主流價值,
公意所指向的並非單一價值。
這些主流價值雖然也有可能相互衝突,但機會不大。
假定公意包含了a、b兩種主流價值,
我認為這兩種主流價值很難相互衝突,
因為一個社會不太可能同時褒揚人性尊嚴同時又貶抑人性尊嚴。
如果作為憲法指導的公意本身就包含了相衝突的概念,
制定條文時勢必發生矛盾的阻礙。
要如何在憲法上同時表現褒揚人性尊嚴與貶抑人性尊嚴的概念?
2.對於「一」之理解:
我認為公意其實原先並不那麼重要,
也許群體生活多少需要一些妥協,
但這樣的妥協並不成為作為約束誰的工具,而僅僅只是主流價值的呈現。國家把公意當成工具來使用,並且利用公意創造了憲法。公意從這時候開須擁有了約束力,並且對國家而言這樣的約束力是必要的,因為這樣憲法才得以被信任。
國家為了維繫統治而創造憲法,並不希望這部憲法經常變動,
作為憲法指導的公意也必須因此固定下來憲法才會穩定。
產生了約束力的公意從此發生了質變,變成人人必須遵守的規則。在國家及憲法相繼建立起來之後,「一」就變成必要之存在了。
最原始的公意創造了限制自己的憲法,
憲法又使得作為指導的公意難以更動。
即便「一」理應是流動、滲透、質變的複數,
卻最終因為憲法的制成而失去他的自主性。
總而言之,公意雖然作為憲法之指導,卻在憲法制成之後失去其自由。然而對國家國家及憲法而言,一卻又是必要之存在。
三、「一」本身是不是被歧異性所顛覆而只剩下個名?
憲法制定後,公意事實上也於某種程度上限縮。
所以,一本身並不至於被這種有限度的歧異性所顛覆。
若存在著超出體制(憲法、既有之公意)的歧異性,
這種價值的更替是另一套體系的重新塑造。
一、競合和妥協的條件?為什麼會因此形成共識而不是分裂或宰制?概念性的共識等於落實於日常生活的共識?
回覆刪除二、憲法蘊含相互衝突的價值才是常態,不同時代的詮釋,如大法官會議、判例等,便是用來發現與化解衝突,但不等於常是成功的。這項假定本身的正當性需要說明。美國從制憲以來,在種族政策的立場是一致的嗎?憲法條文可以解釋從事蓄奴為當然到膚色中立?憲法與您稱的「公意」之間並無理所當然的關聯或投射,這項預設很危險!
三、「國家把公意當成工具來使用,並且利用公意創造了憲法」,國家怎麼擬人化了?國家如何主動「利用」公意?
四、進步的指標是持續地發現和抵達當下認識能力的邊界而能持續尋求突破的能力。您期待的「憲法的神奇力量」從何而來、如何可能?如果從恩格斯的「所有制」來回答,會不會出現完全不同的景象?影子或許最美,但終究不是真的,就看您在知識上要追求甚麼?接下來,才是判斷哪一個學科才是您的志趣所在!
你在回應裡頭所說的「國家把公意當成工具來使用」、「國家為了維繫統治而創造憲法」,我認為並不正確,應該解釋成:帶頭建立國家的那群「革命者」(某方面來說也可以稱為少數者),為了使得新國家可以被穩定地統治、不被推翻,才會創造符合公意的憲法,也因為這樣的憲法被當時(國家成立之初)的大多數人接受,才會成為你後面所推論的「利用公意創造了憲法」。
回覆刪除國家創立之初的少數人在經過時間的挪移之後,成為了所謂的「政府」,而政府才是真正「將公意當作工具來使用」的那群人。
關於同學第二點提到的問題:
回覆刪除1. 制憲者未必具有代表人民全體之適格,民意基礎相當薄弱。
既然如此,為何我們總是堅稱憲法是基於人民之同意?
A: 我認為當初制憲的人他們所制憲的目的是往公共利益,也就是說為了台灣的人民,在這條件之下,我想大部分法條都不會讓人難接受或不合理,當然不是說一定好,但還有其他修憲等方法可行,所以並非絕對遵守,基於人民同意的部份,並非說所有人民一起商議、投票等等…… 而是由一群有能力者他們制定後,公佈且施行,人民認為合理且遵守,人民會遵守不合理的法條嗎?恐怕是很少很少吧,尤其是經過高等教育後,如果有假道學真私利的法條,根本不堪一擊,倘若人民覺得哪條不合理,可修憲、公民不服從等……而且這是可行與開放的管道,畢竟現今還有媒體,倘若受到了甚麼迫害,鬧大事情是最容易受到關注的方法,憲法將一些普遍人民的價值觀念法條化,所以能說得到人民之同意,且不同意者可實行其他管道,當然如果再硬要探討為何能得宣稱到人民之同意,那我認為就像是普遍價值觀或一般論吧,殺人是對的行為還錯的?諸如此類是非很清楚的問題,也可以瀏覽看看憲法,問問自己與朋友等……同不同意,與為甚麼,答案應該呼之欲出。
2. 如果這種共同價值來自於人民,那麼這個概念應該是流動的,憲法可以變動。
但是現況卻是憲法的更動窒礙難行。於是我們開始詢問,這種帶領憲法的價值是誰創立的?來自於哪裡?是民意嗎?如果是民意,那為什麼民意沒有權力決定憲法?
A:人民選出民意代表,民意代表有權力提出修憲,基本上民意還是有點權力吧!民意代表想連任當然跟著民意走,帶領憲法與現在憲法窒礙難行的部分我想可能要去探討一下憲法與國民大會的歷史,當初憲法不可能一出就碰不得改不了,憲草、大綱等……經過一段時間討論與研究的後續動作,我覺得這部份憲法的歷史與國民大會甚至民國初的歷史應該可以找到答案。
3. 無論什麼樣的方式,國家都不可能取得全民全然的同意。頂多只能取得多數的同意。
難道多數才算是人民嗎?少數人的不同意又該如何解決呢?
A:當然並非多數才算是人民,因為這樣講有點情緒化了,但至少多數是民意所在心之所向,領袖是領導大家並非領導「所有人」,就法條的部份,有哪條法條是嚴重犧牲甚至是迫害少數人的生命或財產甚至是自由及言論??可能是做出部分的犧牲,不過大多都是合理且可以接受的犧牲吧,如奢侈稅,犧牲部分奢侈富有人家的金錢,但這是可以接受的,至於為甚麼能接受就不探討…….我記得民法還刑法也有提到,如果是在維護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觸犯相關法條,不罰還是減刑,所以少數派犧牲了一些東西,也算是促進公共利益吧! EX:我有1000坪地(少數派人),政府徵收500坪做公園,給我點錢作為補償,他徵收是因為促進公共利益而犧牲我這個少數派,至於不同意,可以打司法訴訟還是甚麼吧!(當然其實從另一個角度看有時候這種有點野蠻,但治理國家就是需要不同的手段吧!)
4. 當國家宣稱憲法是基於人民同意時,要嘛同時保障多數與少數的民意,要嘛這種宣稱就是扯謊。
A:我認為這只是形式上的問題,人性有焦慮、緊張、窮擔心、窮害怕、愛聽便宜話,所以憲法不妨慷慨激昂點,大度些,說的好聽些,假設國家是宣稱:憲法是基於大部分人民同意,那這樣一定有人擔心,我是否會成為那少部份,國家是否就不保障我,等等多疑多慮的問題,當然這些問題都可以找到答案,至少現今沒聽到有哪位少數派但是受到極為壓迫的例子,有或許是有,但要弄清楚事情始末比較困難,若國家宣稱:憲法是基於國家高等知識菁英之同意制定,這或許是事實,但我相信人民心中聽了一定很不是滋味。
另外很同意同學所討論的三 公意之部分!
補充一下~~政治學中譯本好像有提過多數派 多數決 忘記哪一章= =
回覆刪除同學有興趣可以去翻翻 或許可以更深入了解多數
「一」是否可比喻成它是個裝滿甜食的盒子,因為個人喜好不同,因此每個人想拿的可能是餅乾、蛋糕、冰淇淋、...不同種類的甜品?雖然這些大都是大眾都會喜歡的,但仍因喜好不同而優先選的就會不同。
回覆刪除對於憲法的制定後使得公意自己本身被限縮,我認為,當初制憲者在制定憲法時應該也會考慮到這個問題,因為公意價值一定會隨著時代變遷而改變,但是憲法不可能這麼輕意的就可以修改。因此,憲法裡面的條文內容都是原則性的規範,使得憲法條文能富於有較大的空間解釋(如憲法第23條透過大法官解釋而新增了許多人權),這樣公意就不會一直被限縮下去。
我想回應kkk的留言:
回覆刪除在我看來,每個人對於"被剝奪"的定義都不太一樣,那位擁有1000坪土地而被政府徵收500坪的地主,可能會覺得無所謂或是覺得自己大大地被傷害,我們無從了解每個人到底是怎麼想的,不能因為他不在乎便將對他的手段視為理所當然,徵收多少坪當然不是問題,但是這樣做所造成後果是什麼?
為了公共利益而迫使某一群人得自己面對問題,就算有其他補償或是打官司的救濟途徑,難道不是政府導致他們得要有如此做為嗎?若是消極一點的人或是較窮困的人,我覺得是無法承受這樣的結果的,就算有救濟方法也一樣。這樣的手法打擊的不只是一個公民的資產,還包括了一個公民對於國家體制的不信任。
或許這樣的說法很誇張或是太情緒化,但是如果每次受害者面對國家的要求,都沒有辦法說什麼,只因為國家可以用一句"公共利益"的話來合理打發,那人民到底要如何防範才算是永久的、真正的保護了自己的尊嚴或財產?還是想這麼做根本是異想天開?
不管有沒有哪條法律犧牲甚至是迫害少數人的生命、財產、自由及言論的程度是大是小,我覺得這都是在要求人民必須要做一種讓步,到底是合理還是不合理,是可接受的還是不可接受的,這都要看每個"受害者"自己如何去定義,多數最可怕的地方就是自己常常幫別人做了註解,但是自己卻又不是當事人!
回老吳
回覆刪除Q:我們無從了解每個人到底是怎麼想的,不能因為他不在乎便將對他的手段視為理所當然,徵收多少坪當然不是問題,但是這樣做所造成後果是什麼?
A:我也沒有認同他不在乎便將對他的手段視為理所當然吧?當然徵收後的後果,極端點就是痛哭、憤怒、覺得國家對不起他壓迫他,但是這要探討的因素有太多太多了,他不高興是因為他的資產減少嗎?還是他對那土地有著不同的情感,如他和他家人的記憶等等,而且政府一定會做出相對豐厚的補助,後果之後的問題有探討到!
Q:為了公共利益而迫使某一群人得自己面對問題,就算有其他補償或是打官司的救濟途徑,難道不是政府導致他們得要有如此做為嗎?
A:真正導致的是政府嗎?還是政府只是問題的處理者呢!政府徵收大戶人家500坪地為了建國宅,回到問題的本身,也是因為中產或以下的人民生活吧,雖然說表現是政府,但真正的推力呢?一個國家中產或以下的人民沒有自己的房子地方,工作一輩子都是無殼,首先怪誰呢?政府吧,所以政府當然要有所作為。
Q:若是消極一點的人或是較窮困的人,我覺得是無法承受這樣的結果的,就算有救濟方法也一樣。這樣的手法打擊的不只是一個公民的資產,還包括了一個公民對於國家體制的不信任。
A:這問題可以從他的心與價值觀、自己的物質財產、及對國家的信任度看,當然極端例子是很淺顯易懂,不過真正探討起來,其實很多因素都未確定,可能只是能表達自己的觀念但是不容易找到例子,畢竟太多x因素,回到正題,先看他自己的物質財產,用回假設的例子,那位被徵收土地的地主,首先,政府會給大量金額的補償,一定高於那塊土地的市價,很多暴發戶,土地主,都是這樣一夕致富,而且富的不得了,這樣又何來打擊公民資產之有呢?他的財產總值是相對增加的,若要說那塊土地可能二十年會漲多少多少,那當然可以跟政府商討,我相信政府也會開出很優渥的條件,畢竟沒有幾個人會便宜賣這麼偉大,壓迫更不用說了,媒體渲染會毀了政府,而且誰知道未來會怎樣呢?興許二十年後那位地是不是他與他的生老病死都不知道…….
再看他自己的心與價值觀,除了他對這塊土地有特殊的情感,如跟媽媽親人等共同的回憶之類的…….真的很需要被重視之外,那政府可能真的要放棄了,而且我相信如果他能提出證據等等如照片,並向政府說明,我相信也沒有說想像中這麼強硬,但在其他情況下,如只是為了有塊土地很威風,被徵收了很生氣很消極,那我認為這是他個人的公民素養不足,他生長在群體社會,並非自給自足,當他窮困,政府可以幫助他獨善其身,當他達時,政府若有徵收,是為了社會公共,而且給予補償,這種情況下卻還是無理由的拒絕,他需要理解群體社會有時候是要互助的,而且他也有得到補償,身為國家的公民,窮時獨善其身,當達時若有能力就應該對社會做出回饋,而非把土地晾再一旁,造成資源閒置的情況,當然這也沒有硬性規性,所以政府有很優渥的補償,如果這樣還是消極,那也許就是心理醫生方面的問題才能解決了,且假設窮困的人被徵收土地,還能叫窮困的人嗎?也許這例子只有極少部分極消極的人才能成立吧!
關於國家的信任度我認為就跟上述差不多,我認為徵收跟信任沒有什麼強烈的關係,假如今天是我戶口的錢被政府提走,那當然會不信任,但是今天徵收,同意書,優渥補償金(當然不同意要提出很充足的理由),我不認為這跟他對國家體制信任有關,不是剝奪,不是硬搶,有點像是請求讓步給予優渥補償吧。
Q:但是如果每次受害者面對國家的要求,都沒有辦法說什麼,只因為國家可以用一句"公共利益"的話來合理打發,那人民到底要如何防範才算是永久的、真正的保護了自己的尊嚴或財產?還是想這麼做根本是異想天開?
A:我目前還沒有想到什麼此制度下受害者的例子,若同學有可舉例,我認為這是公民素養與自己心理調適的問題,徵收土地建國宅,作為一個台灣人民為社會與國家的讓步,這樣會損害到他的尊嚴嗎==?財產更不用說,優渥補償金一到,值值高升。
Q:我覺得這都是在要求人民必須要做一種讓步,到底是合理還是不合理,是可接受的還是不可接受的,這都要看每個"受害者"自己如何去定義,多數最可怕的地方就是自己常常幫別人做了註解,但是自己卻又不是當事人!
A:我認同同學探討的合不合理與可不可接受的問題,畢竟處理的不好就可能演變成壓迫!但我不認為是「受害者」,徵收,得到同意後實行並補償,單單是這階段就差了十萬八千里,極少受害者同意加害人的行為吧?被小偷搶,受害者同意與否??也許同意就不被稱為受害者了,在例子中,被徵收的人意見當然很重要,但如果只是他不缺錢不肯放土地等等理由,雖然他內心自己定義自己的行為是沒問題,但他更必須了解他是生活在群體與公民社會,不是朕即社會,他更不是朕,讓步甚至稍微一點點犧牲,也是在他有很充足的資源,而且這樣做也可以避免資源閒置,使用不完全。
我覺得同學最後一句話說的很對「多數最可怕的地方就是自己常常幫別人做了註解,但是自己卻又不是當事人! 」
但我認為更可怕的是雙方不肯讓步跟超出理性的激論吧,各持己見死不放手,這樣別說兼善天下了,連獨善其身也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