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堂上提及有關政府權力的減縮與限制的區分問題。我不知道這個問題和政府權力的上下限問題是不是可看作同一個問題。
以不侵犯每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作為政府權力的上限,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不受到其她人的侵犯作爲政府權力的下限。在這上限和下限之間的範圍所作的政府權力的調整是否就是一種限制?而將這上限和下限之間的範圍整個往下挪是否就稱爲減縮?
在這裡淺談法國政府實施禁止遮蓋全臉面紗的法律。我不清楚這個法令背後蘊含的政治意圖會是什麽。只是若按照上述提及的政府權力的上下限,這條法令也許是違反了政府權力的上限,因爲穿著如何是每個人的自由和權力,吊詭的是,這條法令似乎是在實行政府權力的下限,因爲它似乎是在確保其公民(尤其是女穆斯林)可以行使不戴全臉面紗的權利,或者堂皇一點,讓家庭非常保守的女穆斯林至少在公共場合裏可以從某個教條中解放出來。因此這條法令是保障了女穆斯林的穿著自由不受到長輩或伊斯蘭神職人員的約束。
當然這樣的講法是過於匆促,但或許是一個值得我們去思考和討論的議題。這個議題的背後也牽涉了關於教育意義的問題(之前老吳也問過這個問題),那就是:對於我們自身的自由,是不是要透過教育才能認知得到?而現代意義的教育多少帶有強迫的成分,爲了讓你知道自由對你的重要性,必須先教育你自由的意義及其有關的知識、甚至要你放下各種傳統的教條、甚至強迫你放棄實踐傳統教條的各種約束,這麽做是合理的嗎?
以「不侵犯」和「保障」來設定政府權力的下限與上限,其實容易落入陷阱。這四個名詞可發揮的空間甚廣,權力便容易變得無限。應當關注的是,為甚麼這四個名詞可以用在政府權力的議論上?如果政府權力本就無關個人權利之不侵犯或保障,而是藉「不侵犯或保障權利」之名,交待政府權力的可見範圍,至於不可見的部份,就看您愛不愛國了!此外,當前述四個名詞皆處於可爭議狀態,寄望這項爭論而獲得共識,釐清政府權力的界線,通常無濟於事!政府權力的有限是建立在對抗上,唯有對抗才能限制,政府權力才會是有限的,否則一定是往無限且無限制的方向「生長」。請不要套用「權力」和「腐化」的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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