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是人類的歷史循環還是退步?
當911事件發生後,美國針對塔利班等恐怖組織發動了阿富汗戰爭,其後續以反恐之名發動伊拉克戰爭,你認為美國是基於復仇,還是為了自衛?
合法戰爭的思想與根源
十八、十九世紀以前的國際法,深受自然法與基督神學的影響,對於戰爭提出正當性的概念,當時的學者認為戰爭是一項真實的法律程序,藉由宣戰、開戰、遵守戰爭中的一切原則來進行。而他們更賦予戰爭基本四項要件,其一為正當的資格,即宣戰是由君主來執行,而非群體鬥毆喊聲開戰,說了就算;其二,戰爭必須要有個正當的理由,在當時,理由通常是為了正義,若以當代而言即為賓拉登口中的聖戰,小布希說的打擊邪惡軸心;第三,戰爭具備必要性,也就是用盡一切和平的手段,也沒有其他方法可以獲得正義;最後,要有正當的戰爭行為,指的是要殺人但要殺的有人道(在道德觀上,的確很矛盾,但在一個有帝國思想的國家而言,那是君王的賞賜)。
到了十九世紀末,戰爭的正當與否已為合法與否。所謂的法,從1856年的巴黎宣言取消私掠制度(英國過去是容許海盜船的存在,並替女王進行交代任務),到1864年日內瓦公約議定傷兵待遇、1866年聖彼得堡宣言,明訂一定重量下的爆裂彈…以及二次戰後1949年四大公約,戰爭法的龐雜更包涵了慣例,例如剛剛所提的宣戰,也被列入了海牙公約。
如此龐雜的戰爭法規,由誰來約束、由誰來審判?二次戰後戰敗國日本與德國受到軍事審判,如果同樣的惡行是全球最富裕、軍事最發達的國家來操作的話,誰來制裁他?
若復仇不符合道德期待時,我們只好說自衛
想像你是一國之君,這眼見敵國將火燒到你家門口來,危機讓人恐懼,恐懼使人憤怒,他燒你一甲子,你可能想滅了他一國。當歷史學家與鄰國站在你一旁,問你是怎麼個心態時,你會說復仇來彰顯自己的缺乏肚量,莽撞無道,還是說是自衛,博取同情以便掩飾真實的殺戮?沒有一個君主會為自己留下醜陋的惡名,國家也是如此,因此,當復仇不符合道德期待時,我們只好說自衛。
無論是復仇還是自衛,都是戰爭法中容許開戰的理由,同樣是用盡一切和平手段仍不可得,同樣是另一國先做出危害己國之事,更甚者,即使復仇的軍事行動不符合國際戰爭法的規範,只要對方先做,則被允許你也可以予以同手段反擊。而在聯合國憲章第51條對於自衛權的行使,前提為必須先證明己國遭受武裝攻擊,這個定義,讓安理會經常面對國際紛爭時使不上力,因為隨著科技愈加發達,各國積極發展大規模的毀滅武器,這炮彈一打,可能還沒先自我證明就被夷為平地。
因此安理會後來允許「先上車,後補票」,你可以先反擊,不用先證明,也沒有需要安理會授權的問題,但事後必須交出報告,以期符合安理會保障國際和平的規範。
這項開放性思考的轉變,延伸出一個問題:預期性自衛,也就是B國有意無意尚不明確,A國就先發制人,以為B國要來攻擊他。這在古今的國際中,時常容易成為侵略的藉口。
其實,聯合國憲章撰稿的特顯美意,尤其美國自由、和平、民主的思想在眷軸中宛若處處顯現,就如聯合國憲章第33條要求國家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但我們首先要思考的是華人社會的以德報怨,在東方已經寸步難行,在西方世界行得通嗎?更深一層,我們是否可以以獨立的思考與盡可能客觀的角度,去觀察國際上的情勢與變化,國家的說法與行為。而無奈的是在國際上復仇與自衛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見仁見智,主持人怎麼說,節目便怎樣進行。
而以美國為主彰顯的自由、平等、和平情操,是她的主流文化,Samuel Huntington的文明衝突論,便指出「文化」也可以是一種殖民,一種軟性殖民,若不吃軟則變相連同霸權的暴力來征服各地。
反過頭來,回到最根本,人的世界有所謂的平等嗎?對筆者而言,那只是這個世界有錢人、強權者欺騙老百姓的說法而已,我不先說跟你平等,難道要等你起而暴動嗎?
恐怖主義與國家恐怖主義
2001年美國紐約世貿大樓與五角大廈遭受死亡飛機攻擊,2002年印尼觀光勝地峇里島庫塔發生202人死亡的驚爆,2005年英國倫敦發生七起連環爆炸,2007年衣索比亞的油田遭受兩百名武裝分子攻擊…
全世界似乎進入了恐怖年代,各國領導,尤其以英美為主皆出面斥責恐怖攻擊。「反恐」瞬間成為Google點閱率最高的政治類關鍵字,人心惶惶之餘,我們跟著媒體起哄,在未了解恐怖主義為何、甚至到底誰才是恐怖份子的狀態下,以高昂的情緒、激動的熱血替「反恐」貼上道德至高,人權至上的標籤。
《以國家之名:恐怖年代》告訴我們,以暴制暴是當前大國對付恐怖攻擊的做法,他們以反恐、自由、民主、追求正義等名義,實際上實行更為極端恐怖的反擊。當恐怖主義被國家所操控時,那是無法想像的煉獄,恐怖活動將有更充裕的資金、軍備等多方面的資源,使人類的生活遭受更為嚴重的迫害,而最為無辜的都是求安頓、飽食而已矣的人民。
恐怖主義探究其根本,筆者引述以色列恐怖主義專家Boaz Ganor所言:「恐怖活動,就是蓄意或威脅要使用暴力來對付人民或非軍事目標,以達成政治目的。」在《以國家之名:恐怖年代》片中,美軍在尼加拉瓜以當地青年培養民軍,進行一連串推翻當地政府的策畫,影片中美國當時負責尼加拉瓜的幹部說法是他不是針對人民,他用的是土製炸彈,這不是恐怖主義,這是戰爭,他深感光榮。而事實上美國在尼加拉瓜培養的民軍,殘酷殺人無可計數,最後甚至反過來射殺了美國的記者。
回歸我們上述所探討之戰爭法的根據,美國在尼加拉瓜的行徑早已破壞殆盡,是否為合法戰爭並非根據武器而已,而全世界只有兩種動物會自相殘殺,一種是猩猩,一種是人類,這又值得感到光榮嗎?
這就是國家恐怖主義,這些執行恐怖主義的國家,我們再細分為二,一類是政府對自己的人民實行恐怖主義,如德國納粹,另一類則是指政府支持跨國界的暴力活動,如美國因國內龐大的猶太群眾壓力與阿拉伯企圖滅絕以國等理由支持以色列,資助其武裝與軍事訓練,變相促使以色列更有利操弄其恐怖作為。
被合理化的合法國家恐怖主義
世界上沒有一個超國家組織,能夠有效控管、監督各國,在於各國也不願讓渡主權,在兩種情況下,她們會跳脫世俗的規範、聯合國的承諾。一是,此國家認為自己夠強,沒這組織也差,不用理會各國的意願與想法;第二是從事某些行為,其可獲得的利益遠高於其接受規範所獲得的。
談到此,似乎會感到很失望,若大國為狼,小國為羊,狼跟羊如何和平共處?若國際法的管理程度有限,其存在意義又為何?這問題就像若中國因主權問題處處打壓,我們就不用在捍衛自己的尊嚴之餘,尋求理性溝通,和睦相處的模式?而台灣每天還是有人犯罪,難道我們就不用刑法?
對知識熱愛,不對學術崇拜,每個學說與理論都是前人的主觀,我們從經典中認識自我,從經典中學習思辨,從經典中有知識的根基,柏拉圖也是人,從以前就是,並不會因為從公元前到西元後,就變成神。
有待當前世界有所謂的媒體,有先進的網路,我們學習盡可能完備的知識,進行討論與共識,發表不可小覷的輿論,為真理而論辯。對筆者而言,沒有衝突、競爭,人類的世界就無法進步,但能平衡的並非是無盡生命的殺害、人道的淪喪。
當復仇與自衛難分,當國家可以把恐怖主義說成是合法戰爭,我們更需要檢驗檯面上所言的一切,並探究其根本源由,更深一層去思考無論是戰爭亦或是國家恐怖主義,兩者無不是用更大的暴力去制伏,這是否是新世紀的我們依舊要運行的模式?對筆者而言,合法的戰爭恐怖主義層出不窮,其根本是將個人利益放大為國家利益、將民族情緒高漲為帝國主義的變相回流,而人類的歷史僅只是一場循環,而非如我們想像中的進步。
參考資料:
誰是恐怖主義:當恐怖份子遇上反恐戰爭(2004.Jonathan Barker.書林出版)
恐怖主義現勢分析 (2010.劉承宗.天空數位圖書)
從國際法角度探討以色列在加薩的軍事行動 (2003.張智崴.國際法學會)
國家恐怖主義 v.s恐怖主義 (2009.張翠容.大眾時代)
以國家之名:恐怖年代 (2006.Discovery頻道.東吳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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