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國家合法發動的戰爭行為與國家恐怖主義(State Terrorism)活動?或兩者難分?
國家合法發動的戰爭行為
戰爭是一種極度使用暴力,來殺害人類生命、傷害身心健康,並毀壞物質的激烈行為。關於戰爭正義性的研究,是在羅馬時代奧古斯丁所開始。以後經基督教神學家的有系統研究,已樹立對正義之戰的幾個判斷標準,這些關於「古典」的標準是:戰爭應是由有權的政府所發動;發動的理由是因對方已破壞了法之秩序(即有合法之理由);戰爭的目標乃是回復和平;戰爭之企圖乃在屈服對方來接受法秩序,而不在於毀滅他方;戰爭的手段應該適當,符合「比例原則」,即不能施以比對方造成的損害更大惡性的行為。正義之戰的古典、神學概念都包含濃厚的道德理念。
關於正義之戰-發動權與正當性
而歷來對屬於正義之戰的看法,多指承認是防禦戰爭方係正義之戰爭,意指國家為防衛、保護自己之權利,在敵方已發動攻擊之情況下,受侵略者才可加以反擊。因此,正義之戰也就與「抗戰」間劃上同一等號。不過,也有人認為以防禦為目的,而採「預防式」的攻擊亦屬之。簡言之,此種預防式的戰爭可認為是廣義的防禦性戰爭。也有戰爭的目的區分為「善」與「惡」,只要為維護真理的戰爭,即可稱之為正義之戰。但顯然這些區分都是將正義之戰只侷限於戰爭(發動)權之上。
以戰爭的目的在維護善良、正當、真理等屬於「價值」層次來區分。在多元國際社會中要區分善惡並非易事,中外歷史上為達到某種正義而訴求的戰爭並不少。為宗教理由而發動的戰爭,往往稱為「聖戰」,例如阿拉伯回教徒為宣揚真主理念所發動的戰爭,鼓勵教徒為護教而犧牲。
國家恐怖主義
恐怖主義具有三個特徵
(1)恐怖主義是以暴力或威脅等方式達到某種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
(2)恐怖主義的打擊目標是各國政府、公眾或個人
(3)恐怖主義的主體是各種政治組織、民族團體、宗教狂熱者、革命者等
國家恐怖主義是指以國家為主體實施的恐怖主義。在中央集權政府的統治之下,統治者把恐佈主義作為推行內政及外交的政策工具。國家恐怖主義者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鎮壓本國的人民;其二是反對其他國家的政府和人民。由於國家擁有最強大的權力來對人民和社會實施暴力,一旦它採取恐怖主義的行動,就會造成極為嚴重的危害。在《以國家之名:恐怖年代》中阿根廷在1970到1980年代的骯髒戰爭即是恐怖主義在國家中被合法化的例子,政府對人民非法的暴力與拘禁等行為都將造成嚴重的傷害,也付出難以補償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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